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邱锡金,男,生于1970年3月27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守平,男,生于1965年3月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胡晓兰,女,生于1972年8月1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邱锡金与王守平、胡晓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6)川1781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锡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守平、胡晓兰偿还借款本金1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2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守平、胡晓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后电话多次联系,称其不在万源。
2. 2019年2月22日、5月7日、5月23日、6月2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守平、胡晓兰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2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守平、胡晓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万源市太平镇社区服务站旁边房屋的财产线索,主张该房屋的四分之一明确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本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但该房屋权属不明,且有案外人主张权利,权属争议较大。
4. 2019年7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邱锡金约谈,申请执行人邱锡金称其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5、2019年7月8日,本院与在申请执行人邱锡金交谈,本院打算对被执行人胡晓兰采取强制措施,但申请执行人不同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守平、胡晓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邱锡金,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4万元和案件受理费15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守平、胡晓兰名下暂无确切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邱锡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 磊
二O一九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