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万成江,男, 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柳黄乡。
申请执行人:钱书国,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柳黄乡,系万成江之妻。
申请执行人:万飞,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柳黄乡,系万成江之子。
被执行人:袁思玉,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万成江、钱书国、万飞与袁思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成江、钱书国、万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思玉支付劳务费5833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思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8日、5月7日、6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袁思玉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袁思玉名下除有购买于2010年12月的奇瑞牌车辆一辆和2012年7月的长城牌车辆一辆,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均为少量存款,已查封车辆二辆,但因车辆登记在陕西西安,目前尚未掌控,无法处置。
3. 2019年7月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袁思玉户籍所在地万源市草坝镇兰岭坪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2月1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思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思玉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思玉无社保缴纳记录和工作单位记录。
7.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思玉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于2019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袁思玉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3月22日将被执行人袁思玉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袁思玉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成江、钱书国、万飞,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834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袁思玉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成江、钱书国、万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