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89号
申请执行人:严兴忠,男,生于1974 年8 月4 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查光文,男,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被执行人:赖永壮,男,生于1969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严兴忠与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兴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偿还欠款22.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纳入失信和限消。
3. 2019年1月28日、3月20日、4月28日、6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名下有两个存款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分别将查光文和赖永壮账户内存款14530元扣划后支付给申请人严兴忠;网查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赖永壮名下于2013年登记有一江铃牌摩托车无查封价值,无证券交易、工商登记等信息。
4. 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万源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进行房产查询后,发现其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7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查光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人民政府及赖永壮的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水窝子村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 2019年7月17日,按照申请执行人严兴忠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前往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麻柳镇的东风煤矿的股份情况,经查并无本案被执行人查光文和赖永壮的股权份额登记信息。
7.2019年7月18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严兴忠。于2019年7月19日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已录音并上传移动执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047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查光文、赖永壮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严兴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永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