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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信与陈作均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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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4:52:4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张付信,男,生于1952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陈作均,男,生于1987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付信与被执行人陈作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作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公告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作均。

2、2019年1月10日、3月4日及2019年4月29日、5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对陈作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陈作均有一辆宝马牌汽车以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5日,本院委托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陈作均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予以了查封。

3、2019年1月11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陈作均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房产及不动产信息。

4、2019年4月30日,本院在被执行人陈作均住所地对该社社长进行实地调查,其证实被执行人外出不知去向,无财产等情况;6月10日该村村委会证实被执行人已全家外出,无财产。

5、2019年6月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付信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作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作均名下除了有一辆宝马牌汽车(已查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作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付信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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