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14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邮政储蓄银行。
法定代表人:周波,行长。
被执行人:李隆云,男,生于1957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邮政储蓄银行与被执行人李隆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李隆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借款本金53601.0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短信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李隆云。
2、2019年1月10日、5月10日、6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对李隆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11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李隆云的房产及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房产及不动产信息。
4、2019年6月11日,本院对原执行的部分案件款进行了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064.00元。
4、2019年6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邮政储蓄银行进行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隆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隆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邮政储蓄银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邮政储蓄银行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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