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苏阁斌,女,生于1985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陈金富,男,生于1967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吴盛芬,女,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阁斌与被执行人陈金富、吴盛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金富、吴盛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98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2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短信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金富、吴盛芬。
2、2019年3月11日、4月26日、6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对陈金富、吴盛芬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5月17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陈金富的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北辰街道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金富、吴盛芬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苏阁斌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98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阁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苏阁斌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