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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与陈守蓉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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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4:22:2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生于1974年3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陈守蓉,女,生于1971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个体工商户。

李辉与陈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守蓉偿还借款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守蓉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1日、7月1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守蓉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守蓉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4.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金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守蓉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工作单位信息。

5.被执行人陈守蓉身份证登记住址房屋,已由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以物抵债抵偿给了万源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守蓉与其丈夫万永忠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住宅房地产挂网拍卖、变卖,但均流标。现待债权人协商是否接收房屋事宜。

7.本院已于2019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陈守蓉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陈守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守蓉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