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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举、陈琳与未正良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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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4:20:1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姜文举,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申请执行人:陈琳,女,生于1972年7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被执行人:未正良,男,生于1989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本院在执行姜文举、陈琳与未正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7)川178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文举、陈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未正良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8日、4月10日、5月22日、6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未正良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7月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未正良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幺滩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多年,无法联系,在本村无财产可供执行。

4. 2019年2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正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移动执行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未正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姜文举、陈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未正良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蒋文举、陈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