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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与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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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4:17:0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何飞,男,生于1952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赵廷友,男,生于1968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

被执行人:陈跃辉,男,生于1987年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

被执行人:周文彬,男,生于1968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飞与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0000.00元及违约金。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短信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

2、2019年1月21日、3月6日、4月26日、6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扣划赵廷友17900.00元及周文彬3600.00元(合计:21500.00元)外,其他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3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所有的房产通过大竹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均未发现相关房屋登记信息。

4、2019年3月7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的住所地大竹县竹阳镇竹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何飞进行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21500.00元,余款1785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赵廷友、陈跃辉、周文彬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何飞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