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葛广海,男,生于1963年9月13日,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执行人:潘容,女,生于1964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广海与被执行人潘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02民初3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川17执监6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容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潘容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2019年6月25日、2019年7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容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潘容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潘容进行约谈,经了解,被执行人潘容在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村信用社办理过一笔贷款,并用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中路房产一套作为抵押,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潘容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于2019年2月25日将被执行人潘容列入失信名单,于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潘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19年6月25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将被执行人潘容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与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葛广海,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潘容名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葛广海认为本院的调查结果真实有效,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容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00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