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廖贵林,男,生于1994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杨洪勇,男,生于1983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乡。
被执行人:杨洪强,男,生于1985年1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邱权华,男,生于1988年1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的安阳市铁矿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贵林与被执行人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荣刑初字第112号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90672.9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3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
2、2019年2月18日、4月26日、6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对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已扣划的存款31502.00元外,其他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6月14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没有发现房产及不动产信息。
4、2019年6月14日,本院将已扣划案件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廖贵林。
4、2019年6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廖贵林的委托代理人廖灿坤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洪勇、杨洪强、邱权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廖贵林的委托代理人廖灿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廖贵林的委托代理人廖灿坤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