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1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吕应梅,女,生于1981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
委托代理人:邹仕钦,男,生于1975年1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系吕应梅丈夫。
被执行人:张友学,男,生于1956年8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被执行人:杜安福,男,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吕应梅与张友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6日作出的(2003)万源法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应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友学赔偿1926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被执行人杜安福一直按照双方达成的执行协议在履行每月600元的赔偿款支付至2023年。执行中,杜安福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吕应梅对杜安福的强制执行申请。
2、 2019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友学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3月13日、4月4日、5月7日、5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友学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友学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渔窝池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房子因修襄渝铁路已经拆除,全家已离开长坝乡二十多年,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3月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友学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友学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吕应梅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