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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联与冉明元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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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1:24:1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宗联,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被执行人:冉明元,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巴山乡,现住万源市茶垭乡。

申请执行人李宗联与被执行人冉明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宗联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冉明元偿还欠款1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冉明元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冉明元公告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令。

3、2019年3月14日、5月6日、6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冉明元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冉明元名下有两个存款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本院已通过(2019)川1781执93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冉明元名下该2个账户;网查被执行人冉明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工商登记等信息。

4、本院经网上委托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冉明元的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传统调查,2019年4月1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冉明元户籍地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4月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冉明元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坪村进行调查,经调查其村主任邓正斌,未发现被执行人冉明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根据(2019)川1781执93号案件的申请人李龙银所提供的财产线索,2019年4月3日,本院对其证人王成斌进行调查,即茶垭乡斌斌养殖场现经营者系王成斌,且系从甘元林处租赁。

7、2019年6月3日,本院对证人甘元林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冉明元于2015年7月27日以转让总价60万元价额将申请人所提出的被执行人冉明元所有的养殖场转让给证人甘元林。

8、2019年3月1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冉明元房产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信息。

9、2019年6月17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冉明元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宗联,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冉明元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宗联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永 升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