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熊江员,男,生于1953年2月27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熊义军,男,生于1988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吕明霜,女,生于1989年9月2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秦川大道。
熊江员与熊义军、吕明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江员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31日、3月19日、5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3月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3三岔河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无本地固定资产及政策性收入。
4. 2019年2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金额较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熊江员,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熊江员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