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贺广斌,男,生于1970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罗广华,男,生于1973年7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贺广斌与罗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广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广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8日、3月15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广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有不动产登记(小产权房已卖完)、无公司登记、 有车辆登记(已经抵押)等信息。
3. 2019年6月13日,本院运用移动执行平台与被执行人罗广华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团堡梁村村支部陈瑞安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多年,无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贺广斌,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罗广华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广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现有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