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男,生于1978年3月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马亮,男,生于1979年4月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
杨永刚与马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亮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9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2月28日、5月9日、6月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亮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马亮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5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马亮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街道以及被执行人老家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老房子因多年无人住,现已垮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2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亮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亮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移动执行平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不实。且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