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盛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万源市太平镇向前广场。
法定代表人:冯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正国,男,生于1991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
万源市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鼎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利息、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田正国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31日、3月27日、6月15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正国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6月21日、6月17日,本院与被执行人田正国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笔山镇中岭村村委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没有房产等财产,现住的是其父母的房屋。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2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正国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田正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冯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4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田正国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康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