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贾仕林,男,生于1965年3月1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
被执行人:袁开强,男,生于1984年4月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贾仕林与袁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仕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诉讼费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3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开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4日、3月13日、4月4日、5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袁开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5.1元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28日,本院作出对执行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4、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的村委会书记王明都调查,称其对被执行人不清楚,财产状况不明确。
5、2019年2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开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袁开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移动执行平台的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袁开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贾仕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未受偿。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袁开强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袁开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无书面申请书,因此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 磊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