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何泽民,男,生于1953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
被执行人:马亮,男,生于1979年4月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
被执行人:熊书梅,女,生于1977年6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
何泽民与马亮、熊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7)川178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泽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偿还借款本金183750.00以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9年1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4日、5月9日、6月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5月2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夫妇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街道以及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老家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家的老房子因多年无人住,现已垮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2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泽民移动释明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的财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不实,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何泽民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处置财产表示认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何泽民进行了终本谈话,申请执行人何泽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