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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登伟与蒲可菊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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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1:06:1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赵登伟,男,生于1975年9月1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长石乡。

被执行人:蒲可菊,女,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赵登伟与蒲可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的(2018)川178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登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82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蒲可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8日、3月19日、5月7日、6月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蒲可菊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6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蒲可菊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天平镇古马儿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务去向不明,财产不清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蒲可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赵登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认为继续将被执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蒲可菊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登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