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冉明英,女,生于1966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熊义军,男,生于1988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
被执行人:吕明霜,女,生于1989年9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明英与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冉明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3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人民政府走访调查,经了解,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外出多年,下落不明,在当地无任何财产及政策性收入,万源市虹桥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下落不明,在当地无任何财产及政策性收入)。
4、本院已于2019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列入失信名单。
5、2019年3月22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与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冉明英,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名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冉明英认为本院的调查结果真实有效,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熊义军、吕明霜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5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