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谭琼,女,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余宗义,男,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河市镇。
谭琼与余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宗义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宗义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4日、3月18日、5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宗义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余宗义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32164元,本院将其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将该32164元予以扣划,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谭琼,并收取执行费38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2013年9月的东风日产牌车辆外,本院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6月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余宗义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19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余宗义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5月8日将被执行人余宗义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余宗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谭琼,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936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余宗义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谭琼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