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兵,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佳,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向磊,男,生于1977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鸿腾公司)与向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建鸿腾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磊支付中建鸿腾公司代其支付的案件款200994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并于同年2月25日短信送达了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4日、4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向磊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一辆购于2008年6月的尼桑牌车辆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鉴于该车辆购买时间较长,且本院尚未掌控,故未采取强制措施。
3. 2019年6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向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古马儿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4. 2019年1月1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磊名下无房屋登记。
5.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磊有住房公积金22000余元;本院已提取住房公积金22000元(因向磊涉另案,该款需分配)。
6.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向磊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磊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向磊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日将被执行人向磊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向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建鸿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99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向磊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建鸿腾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