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任加芬,女,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周鹏,女,生于1970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任加芬与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加芬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鹏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9日、3月16日、5月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鹏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周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15985.92元,本院予以冻结,在案外人杜孝明提出执行异议后,本院对异议审查后,裁定驳回案外人杜孝明的异议请求,在该裁定生效后,本院将该15985.92元予以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任加芬予以领取(收取执行费100元);除该笔存款之外,其他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5月1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新华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因欠账太多,已外出多年,未在社区居住,其丈夫多年身患重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1月1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鹏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鹏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鹏有18年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尚未领取养老保险金,暂无可供执行的工资收入。
7.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鹏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周鹏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3月28日将被执行人周鹏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周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任加芬,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4914.0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任加芬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