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杨运林,男,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福鑫大道。
被执行人:余明富,男,生于1956年8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
杨运林与余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运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明富偿还借款本息116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明富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5日、5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6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余明富户籍所在地万源市黄钟镇长虹社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1月1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与孙代琼有房屋三套,但均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已诉讼至本院,房屋正处于处置中),本案暂无法处置。
5.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目前尚有退休金3130.3元,因被执行人已在另案用于偿还其应付债务,故本案未再对该退休金冻结、扣划。
7.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虽有工商登记记录,但目前已注销。
8.本院已于2019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余明富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余明富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微信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运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反馈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的证据,本案执行标的116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运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