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朝惠,女,生于1982年4月1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余明富,男,生于1956年8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
张朝惠与余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公证处于2017年8月19日作出(2017)万公证字第925号公证书,对申请执行人张朝惠与被执行人余明富之间的借贷进行了公证,并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万公证执字第006号执行证书,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力。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明富偿还借款本金37.5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余明富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4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6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余明富户籍所在地万源市黄钟镇长虹社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1月1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与孙代琼有房屋三套,但均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已诉讼至本院,房屋正处于处置中),本案暂无法处置。
5.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目前尚有退休金3130.3元,因被执行人已在另案用于偿还其应付债务,故本案未再对该退休金冻结、扣划。
7.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余明富虽有工商登记记录,但目前已注销。
8.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余明富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9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余明富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因申请执行人张朝惠涉嫌犯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羁押,处于侦查阶段,无法进行终本约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37.5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朝惠书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