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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树与邓玉和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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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0:48:4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张大树,男,生于1960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邓玉和,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张大树与邓玉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大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砖款108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玉和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8日、3月4日、5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玉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3月2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邓玉和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金山寺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务工多年,家庭房屋已垮塌无法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2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邓玉和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因被执行人邓玉和所涉另案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因被执行人邓玉和所涉另案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9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邓玉和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5月7日再次将被执行人邓玉和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邓玉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大树,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8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3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邓玉和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大树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