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陈操,女,生于1973年8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法定监护人:程思敬,男,生于1942年1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委托代理人:程广,男,生于1975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被执行人:李正林,男,生于1972年1月2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本院在执行陈操与李正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操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5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正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3月11日、4月4日、5月7日、6月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正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5月3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李正林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人民政府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属精准扶贫对象,有土木结构房屋3间,有2间房屋无法居住,因无钱无法享受异地扶贫搬迁,现得了糖尿病。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2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正林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9年3月11日,经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李正林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正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1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87.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正林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