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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利与王成余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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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8-29 10:06:3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李如利,男,生于1962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王成余,男,生于1973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溪口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利与被执行人王成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如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成余给付劳务报酬9083.90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成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成余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2019年2月1日、2019年3月2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成余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成余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成余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溪口乡双龙庙村村主任许和祥调查,经了解,被执行人王成余外出多年,下落不明,在当地无任何财产及政策性收入,万源市溪口乡双龙庙村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执行人王成余下落不明,在当地无任何财产及政策性收入);2019年3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成余父亲许国忠调查,许国忠称王成余是自己领养的,好几年没回家了,也没给家里寄过钱,也不知道他拖欠工人工资的事情,只知道王成余向亲戚朋友及邻居借了很多钱,也没有偿还过。

4、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王成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王成余列入失信名单。

5、2019年3月22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成余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与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如利,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成余名下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如利认为本院的调查结果真实有效,且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成余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083.9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一九年四月二十三

书 记 员      邓炳坤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