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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海与王仁权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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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5-15 16:36:0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1781813

申请执行人:朱瑞海,男,生于19676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被执行人:王仁权,男,生于195010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

申请执行人朱瑞海与被执行人王仁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75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瑞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仁权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11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11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仁权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1119日、2019315日、201941日、201941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仁权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存款账户,但账户有少量存款几十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2个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只有30余元,其中一个账户有9400元,本院于2019422日扣划后支付给申请人朱瑞海4900元(因被执行人王仁权需支付给另一申请执行人谢庆洲案号为:(2018)川1781694号案件款15万元,故将9400元中的4500元支付给谢庆洲);网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工商登记等信息。

3. 2019410,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王仁权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官渡社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仁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112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王仁权房产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信息。

5. 201941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仁权因为未进行年审,社会保险已经停发每个月社保工资1070.05元。

6.本院已于20181120日对被执行人王仁权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王仁权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7、通过调查发现,王仁权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万源市官渡镇玉皇路的建筑面积310平方米的房屋在万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渡信用社抵押贷款490000元,债权起止时间为20171120日至20201119日止,现本金及利息共计855524.00元。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仁权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朱瑞海,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51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仁权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瑞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薛红兵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王永升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