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周丽,女,生于1971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曹洲,男,生于1994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申请执行人:曹意国,男,生于1949年1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明玉,女,生于1947年1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祝天斌,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周丽、曹洲、曹意国、王明玉与祝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丽、曹洲、曹意国、王明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天斌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祝天斌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祝天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存款账户,且有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10个账户,其中两个账户有较大存款,分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172759.46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95040.57元,但冻结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了异议之诉,暂无法执行扣划;网查被执行人有川SXXXX车辆、川SBJXXX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因未掌控,暂无法处置。无证券交易、工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1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祝天斌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坪长村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祝天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年10月3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祝天斌房产情况,经查,无房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祝天斌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祝天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祝天斌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祝天斌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祝天斌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周丽,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祝天斌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丽等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红兵
审 判 员 杨 丹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