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喻朝栋,男,生于1951年2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杜发勇,男,生于1971年8月2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喻朝栋与杜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喻朝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发勇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发勇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29日、2019年2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杜发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及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杜发勇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发勇全家居住房屋在“政府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该房屋经网查及房管局调查,均未查找到该房屋的登记记录),本院经向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了解,该笔拆迁款尚未到支付日期。
4.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发勇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发勇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杜发勇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杨旭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被执行人杜发勇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杜发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喻朝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杜发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喻朝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