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96号
申请执行人:项尔有,男,生于1979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张立荣,男,生于1962年6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乡。
项尔有与张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项尔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立荣偿还购车款40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立荣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28日、4月1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立荣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立荣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一辆购买于2012年8月的比亚迪牌车辆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在前次执行中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掌控,暂无法处置。
3. 2019年3月2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立荣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小尖山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务工10余年,具体务工地址不详,家里原有土墙房2间,现已垮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立荣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立荣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张立荣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9年2月20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张立荣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再次将被执行人张立荣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立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项尔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立荣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项尔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