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唐久洲,男,生于1965年9月2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黄先登,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唐久洲与黄先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久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先登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了该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先登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30日、2019年1月28日、4月1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先登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黄先登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一辆购买于1996年2月的桑塔纳牌车辆(车辆类型为K33)、一辆购买于2002年4月的银钢牌车辆(车辆类型为M21)、一辆购买于2003年12月的江南奥拓牌车辆(车辆类型为K43)、一辆购买于2012年5月的江铃牌车辆(车辆类型为H31)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所涉车辆,鉴于均已购买多年,且本院未实施控,故未采取强制措施。
3. 2019年4月24日,本院通过电话调查被执行人黄先登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状元社区主任,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年12月1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查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黄先登所有的房屋已被设定抵押权,需享有优先权的另案先行处置后参与分配。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先登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黄先登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1月5日再次对被执行人黄先登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再次将被执行人黄先登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黄先登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唐久洲,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8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先登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久洲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