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占华,男,生于1965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王涌波,男,生于1973年4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李占华与王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占华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涌波归还借款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00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涌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反映,江西省涌畅园林建筑有限公司认可该笔借款用于万源市347国道施工建设,该公司愿意以在万源市恒达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支付该笔借款,本院已向万源市恒达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款项予以提取,但因该工程尚未结算,故提取未果。
2. 2018年7月15日、9月14日、2019年1月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涌波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等信息,虽有车辆,鉴于均系外地牌照,且未实际掌控,故暂未查封。
3. 2018年12月1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王涌波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年3月19日,本院因另案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涌波与岳静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有成套住宅一套,该房屋已因该案保全查封,现暂未处置,无其他房产登记记录。
5. 2018年9月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涌波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8年9月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王涌波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1日将被执行人王涌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并于2018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涌波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涌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占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本金36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涌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占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