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黄新,男,生于1994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王涌波,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纪成,男,生于1973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秦河乡。
黄开胜与王涌波、王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涌波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王纪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经审查,黄开胜已死亡,黄新作为继承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供了黄开胜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书,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黄新的裁定。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21日、2019年2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涌波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已冻结66390元并委托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予以扣划(暂未扣划至本院账户内,同时因涉及分配,暂无法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纪成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8年12月12日,本院因另案委托被执行人王涌波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涌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3月25日,本院对王纪成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秦河乡三官场村主任调查,经查,未发现王纪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年12月2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王涌波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涌波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本案审理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涌波坐落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的房屋一套和被执行人王纪成坐落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的房产一套,因涉房屋按揭,暂未处置。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1月25日向万源市恒达利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王涌波在该公司工程款收入170万元,因工程尚未最终结算,目前暂无法提取该款。
8.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2月20日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0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涌波、王纪成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八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