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贺启明,男,生于1972年6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渊,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被执行人:杨旭,男,生于1972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贺启明与杨旭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启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旭退还安全质保金25.5万元。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结案,该次执行到位6.5万元;期间,被执行人偿还了9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杨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撤销了该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旭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28日、2019年2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旭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旭成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一辆购买于2013年8月的东风牌车辆(车辆类型为H31)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8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杨旭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古马儿社区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8年10月30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旭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旭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杨旭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日对被执行人杨旭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被执行人杨旭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贺启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旭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启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