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何贻莲,女,生于1975年9月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新店乡。
被执行人:叶开政,男,生于1964年7月1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何贻莲与叶开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贻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开政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叶开政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21日、4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叶开政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叶开政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8年11月22日、2019年3月26日,本院两次前往被执行人叶开政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金银坎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全家外出务工多年,住所地已无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开政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叶开政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叶开政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叶开政公司登记记录。
8.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叶开政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叶开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何贻莲,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叶开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贻莲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