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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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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5-15 15:47:4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1781773

申请执行人:龚某某,男,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被执行人:牟某某,女,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龚某某与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313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某某房屋补偿款20000元。本院于20181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11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牟某某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118日、20192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牟某某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牟某某部分账户,冻结账户后,牟某某以其尾号为3297的万源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账户为其低保账户为由,要求本院予以解冻,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理由成立,将该账户予以解冻;之后,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5699账户内存款4365元予以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龚某某领取该款。

3. 201932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牟某某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沁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系社区贫困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牟某某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19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牟某某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牟某某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91122日对被执行人牟某某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牟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龚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对终本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568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牟某某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龚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曾上峰

          薛红兵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