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陈良友与李良兵、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川1781执恢94号执行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5-15 15:37:5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1781执恢94

申请执行人:陈良友,男,生于19522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良兵,男,生于19681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刘志英,女,生于196841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系李良兵之妻。

陈良友与李良兵、刘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1020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良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偿还借款71.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75元。本院于20179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该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10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10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1030日、2019121日、42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公司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3. 20181112日,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执行人刘志英的申请书中证实其儿子生病,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19422,本院通过电话调查了被执行人李良兵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四合村委会支部书记罗兴玖,证实被执行人李良兵在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无房产登记。

5. 20191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良兵在该中心无账户,被执行人刘志英虽有账户,但仅有少量存款。

6. 20191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李良兵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被执行人刘志英有机保,现刘志英每月向本院缴纳案件款600元。

7.本院已于2018116日对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良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2047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良兵、刘志英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良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曾上峰

          薛红兵

          陈武雄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