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陈良友,男,生于1952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查光文,男性,生于1963年7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陈良友与查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良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查光文偿还借款127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15元。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本案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11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查光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8年10月30日、2019年4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公司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23日,本院通过电话调查了被执行人查光文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老龙寨村民委员会主任田正伟,经查,未找到查光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无房产登记。
5.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查光文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查光文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本院已于2018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查光文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陈良友,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7811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查光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良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