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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成都市世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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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6:51:1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恢55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南外镇。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仕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万源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赔付申请执行人抚养生活费42684.39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8722日,本院由于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已通过短信、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87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恒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64026.58元限额内采取冻结措施,实际冻结454.00元。

32011119日,本院通过对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询,被执行人在成都市六城区,包括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锦江区、武侯区及高新区确无有效不动产备案及权属信息。

42018119日,本院通过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股权变动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88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1128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刘仕志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并通过短信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成都市世德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