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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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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6:49:5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305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

被执行人:邹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虹桥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2016)1781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322日向被执行人邹某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某某于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抚养费27000.00元,被执行人邹某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分别于2018321日、613日、716日、93日对邹某某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且无存款收入。

2、本院分别于2018321日、613日、716日、93日对邹某某的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且无登记信息。

3、本院干警于201893日对邹某某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将邹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干警于201856日对邹某某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反馈邹某某已外出多年,名下无其他备案登记财产,无政策性收入。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