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赵甫全,男,生于1958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被执行人:肖光忠,男,生于1964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申请执行人赵甫全与被执行人肖光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万源法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赵甫全医疗费44282.44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405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81189.84元,二被告连带赔偿64951.87元(已给付14500元),原告负担16237.97元。”由于被执行人肖光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18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赵甫全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6月6日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8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2018年6月1日、2018年8月31日本院分别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光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8月14日本院在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无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
4、2018年8月17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村主任,证实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肖光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光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甫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