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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甫全与肖光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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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6:45:5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453

申请执行人:赵甫全,男,生于19585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被执行人:肖光忠,男,生于19645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申请执行人赵甫全与被执行人肖光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1114日作出(2006)万源法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赵甫全医疗费44282.44元、误工费2700元、护理费405元、精神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81189.84元,二被告连带赔偿64951.87元(已给付14500元),原告负担16237.97元。”由于被执行人肖光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18531日申请执行人赵甫全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1201866日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86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201861日、2018831日本院分别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肖光忠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814日本院在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无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

42018817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村主任,证实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18710日将被执行人肖光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光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甫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