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男,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方洪洲,男,生于1962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方洪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洪洲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方洪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方洪洲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交易信息。
3.本院干警于2018年8月31日前往被执行人方洪洲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立信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没有一直居住在该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干警于2018年9月5日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其工作单位信息。
5.本院干警于2018年9月5日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6.本院干警于2018年7月10日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方洪洲有多处房产,但均设置有抵押权,且均由本院因它案查封,抵押权人尚未行使抵押权。
7.本院已于2018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方洪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18年6月1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方洪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