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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刚与胡天建、罗海林侵权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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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6:40:4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4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张学刚,男,汉族,生于1963413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永宁乡。

被执行人:胡天建,男,汉族,生于19654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万家镇。

被执行人:罗海林,男,汉族,生于1966415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刚与被执行人胡天建、罗海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8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胡天建、罗海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25087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612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胡天建、罗海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1861日、9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胡天建、罗海林银行(人行)、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名下有南骏牌汽车一辆、比亚迪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以(2018)川1781454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

3201861日,本院在四川省万源市不动产中心对胡天建、罗海林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201887日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市通川区、达川区对胡天建、罗海林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有房产登记信息。

4201888日,本院对胡天建、罗海林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胡天建、罗海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涉及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