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张守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唐世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日,住四川省邻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守芬与被执行人唐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781民初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法律文书唐世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32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8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7日、8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唐世成银行、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 2018年4月27日、8月27日本院对其所有的江淮牌汽车一辆、别克牌汽车一辆依法进行了查封;另查询到唐世成名下还有宗申牌摩托车一辆,因价值不足,未进行查封。
3、2018年9月21日,本院通过不动产中心对唐世成房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8年6月7日,本院对唐世成户籍地址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证,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唐世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 茂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