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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飞、颜福宗、张达兵与伍启江、张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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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4-22 16:34:5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1781执恢30

申请执行人:张茂飞,男,生于196210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申请执行人:颜福宗,女,生于19688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系张茂飞之妻。

申请执行人:张达兵,男,生于19899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系张茂飞之子。

被执行人:伍启江,男,生于198010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张立刚,男,生于1951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系伍启江岳父。

申请执行人张茂飞、颜福宗、张达兵与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25日作出的(2016)17民终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茂飞、颜福宗、伍启江于20168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启江偿还借款7085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张立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伍启江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在该次执行中,因二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张茂飞、颜福宗、伍启江于2018327日再次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于201842日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伍启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于同月20日向张立刚(由其妻颜春忠代收)直接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328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交易信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金山寺村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房屋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有房屋登记信息。

5.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伍启江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其工作单位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茂飞、颜福宗、张达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708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伍启江、张立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蔡述清

        陈武雄

        薛红兵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苏远坤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