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亨,男,生于1966年3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杨明金,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被执行人:张军,女,生于1966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张建亨与被执行人张军、杨明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万源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军、杨明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连带偿还张建亨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时止)。”由于被执行人张军、杨明金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张建亨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
1、2018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明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8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军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
2、2018年4月23日、2018年8月6日本院分别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军、杨明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张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明金有川SSPXXX五菱牌、川SXXXX长安牌汽车各一辆,2018年9月5日本院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
4、2018年5月21日本院在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无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18年8月17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主任,证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2018年6月27日已将被执行人张军、杨明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杨明金名下虽有财产,但其财产暂无法处置。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建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蔡 述 清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