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78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张辉,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
被执行人:毛清泉,男,生于1982年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维建,男,生于1974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毛清泉、王维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辉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清泉、王维建偿还挖机租金25.6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
1、2018年3月21日,因二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本院向被执行人毛清泉、王维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于2018年5月31日短信送达上述法律文书,毛清泉、王维建未实际履行。
2、2018年3月14日、5月21、8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毛清泉、王维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毛清泉、王维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对毛清泉名下有川SUXXXX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掌握该车辆;被执行人王维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18年5月15日本院对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达州市房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毛清泉有房产登记信息。
4. 2018年8月29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毛清泉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天马山社区(先农坛村)调查,经查,毛清泉外出打工多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干警前往万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经查,未发现毛清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未发现工作单位信息。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毛清泉、王维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毛清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因王维建、毛清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分别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7、申请执行人张辉与被执行人毛清泉、王维建就上述债务负担进行了分割,内容为:由毛清泉、王维建各承担128000元。张辉对该债务的负担方式予以认可。被执行人王维建在执行中履行了6000元,后与张辉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目前,被执行人王维建已按该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到期债务30000元,尚有债务9.2万元未能履行。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毛清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张辉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中,被执行人毛清泉尚有债务12.8万元未能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毛清泉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张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毛清泉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述清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二O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永强